④丢失记账联的处理:(此情况条文中未作明确,此处为个人作法)如果发票开出后尚未寄出,可(开票单位)将发票的发票联复印,作为记账凭证;若已寄出,则从金税卡中重新打印一次,作为记账凭证。无需税局和收票单位作任何处理。
因此在这里提醒大家,这种建账方式是不对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单位在建账时都需要设立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辅助账簿;另外,企业到年底年检时,必须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财务报表,有时税务部门或是工商部门还会抽查企业的账务情况,企业也会因为建账不全受到相关部门的处罚。
(2)忽略了账务处理程序。前面我们一再提到企业账簿的设置是根据会计所采用的财务处理程序来进行的,比如企业采用的是记账凭证账务处理程序,总账应该是可以按记账凭证进行序时登记的总账,如果会计人员忽略这一点,购置的总账是科目汇总表总账,就会导致建账错误。
明末清初,随着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出现了以四柱为基础的“龙门账”。
表2-2 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具体内容
1.会计年度
(1)明确规定电算化人员对会计软件操作的内容和权限,会计软件应设置密码,杜绝未经授权的人员操作会计软件。
(2)不得用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登记计算机中的账簿。
(3)操作人员离开机房时,必须退出会计软件系统。
(4)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由专人保存必要的上机操作记录。
所以生产过程既是物化劳动与活劳动的耗费过程,也是产成品的形成过程。劳动创造了新的价值。
后来发现用好纸很有必要,
还需要注意的是:
(1)一般来讲,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但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会计主体可能是法律主体的一部分,也可能是几个法律主体的综合体。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一个母公司拥有若干个子公司,企业集团在母公司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经营活动。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母、子公司分别也是会计主体),但为了全面地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此处的企业集团不是一个法律主体)。又如,独立核算的生产车间、销售部门等也可以作为一个会计主体来反映其财务状况,但它们都不是法律主体。
(2)会计分期是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的,会计分期假设是持续经营假设的一个必要的补充。如果一个会计主体持续经营而无期限,在逻辑上就要为会计信息的提供规定期限,这是会计信息系统发挥作用的前提。有了持续经营和会计分期这两项假设,既把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看成是逝水不断的长河,又人为把它隔断以测定其流量,于是产生了会计一系列基本原则、特有的程序和方法,以便既立足于继续经营,而又可能分清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为一个会计主体连续提供各个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和期初、期末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的信息。
(3)由于会计分期的存在,才有了权责发生制这个会计基础。如果没有会计分期假设,会计上就无所谓“收入实现”、“费用分配”,无所谓“折旧”和“摊销”,也就不存在本期和非本期,不存在“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不存在“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因而也就不可能定期编制会计报表,为会计主体提供会计信息。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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